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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惠金融發展獎勵資金申報指南
普惠金融發展獎勵資金申報指南
一、獎勵對象和標準
1.鼓勵在我省行政區劃內縣域(不含城市中心區)設立銀行業分支機構和法人機構。對新設立的縣級(不含城市中心區)分支機構或法人機構,一次性獎勵10萬元。
2.鼓勵金融機構在貧困縣設立縣級以下銀行營業網點。
對在鄉(鎮)新設立銀行營業網點,一次性獎勵5萬元;對在農村地區新設立的離行式自助銀行,一次性獎勵2萬元;對在自然村設立的助農服務點(至少安放1臺機具,提供存/取現、轉賬、貸款、還款、生活繳費等現代化基礎金融服務),每年每個獎勵500元,連續獎勵三年。金融機構可依據服務點服務質量、交易等情況,自行制定標準補貼服務點。
二、資金的申報、審核和撥付
(一)資金申報。金融機構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金融辦申請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期間的獎勵資金。各政策性銀行、國有商業銀行、股份制商業銀行、郵政儲蓄銀行、外資銀行由省級機構申報,農村信用社(含農商行)由省農村信用社申報,地方金融機構由一級法人申報。申請獎勵資金需提供如下相關材料:
1.資金申請報告;
2.新設縣級金融機構及離行式自助銀行的批復文件;
3.河北省普惠金融發展獎勵資金(預算安排)申請表;
4.金融機構在縣域(不含城市中心區)新設縣級機構情況表;
5.金融機構在貧困縣的鄉(鎮)新設營業網點情況明細表;
6.金融機構在貧困縣新設離行式自助銀行情況明細表;
7.金融機構在貧困縣的自然村設立助農服務點情況明細表;
8.金融機構對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。
(二)資金審核。省金融辦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、河北銀監局等部門對金融機構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認定,并將認定結果進行公示。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后,省金融辦按規定時間提出下年度資金預算安排申請,列明符合獎勵條件的金融機構名單,以正式文件提交省財政廳。
省財政廳依據省金融辦申請,安排資金列入下年度部門預算,并按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有關金融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