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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訂的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出臺了
關于印發《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冀工信企業〔2018〕322號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工業和信息化局:
為進一步規范我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的認定管理,推進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培育工作,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《關于促進中小企業“專精特新”發展的指導意見》(工信部企業〔2013〕264號)和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《關于促進中小企業“專精特新”發展的意見》(冀工信企業〔2015〕269號),省廳修訂了《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》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原《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(暫行)》(冀工信企業〔2015〕425號)按規定已于2017年12月8日失效。
附件: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.doc
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
2018年7月23日
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
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的認定管理,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《關于促進中小企業“專精特新”發展的指導意見》(工信部企業〔2013〕264號)、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《關于促進中小企業“專精特新”發展的意見》(冀工信企業〔2015〕269號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開展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認定管理,旨在引導中小企業抓住京津冀協同發展、中國制造2025和“互聯網+”行動實施等重大歷史機遇,走“專精特新”發展之路,培育一批發展戰略專業化、管理及生產精細化、產品或服務特色化、技術或經營模式新穎化,在細分行業內技術領先、產品質量優、市場份額高、發展前景好的中小企業。
第三條 按照科學、公正、公平、公開、自愿申報的原則,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認定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申報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應符合以下兩項共性條件和任何一項專項條件,且不存在限制條件所列事項。
(一)共性條件
1.規模效益。在我省登記注冊三年以上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符合《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》(工信部聯企業〔2011〕300號)的中小企業。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,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不低于10%,發展前景好,具有較好的經濟、社會效益和較強的社會影響力。
2.管理水平。企業經營管理者具有戰略眼光和開放思維,能緊跟市場發展步伐,注重加強企業管理和企業文化建設;企業基礎管理和專項管理科學規范,誠信經營,信用良好,積極履行社會責任;工業企業必須建立研發機構,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必須通過C級及以上認定;近三年無質量事故、無重大安全等責任事故。
(二)專項條件
1.專業化:企業專注核心業務,具有較高專業化生產和協作配套的能力,是產業鏈中某個環節的強者,能為大企業、大項目和龍頭企業提供關鍵零部件、元器件和配套產品。某一產品在細分市場處于領先地位,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占本企業銷售收入的60%以上。
2.精細化:企業建立精細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,開展精細化生產、管理和服務,裝備水平居同行業領先,產品質量精良。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,擁有河北省省級(含)以上品牌1項以上。
3.特色化:企業利用特色資源,弘揚傳統技藝和地域文化,采用獨特工藝、技術、配方或原料,研制生產具有地方或企業特色的產品,具有獨特性、獨有性、獨家生產特點。企業擁有專利、軟件著作權或專有技術1項以上,并在生產中應用。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超過2%。
4.新穎化:企業開展技術創新、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,培育新的增長點,形成新的競爭優勢;積極發展新型業態,采用現代信息技術,通過行業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產品或服務。
(三)限制條件
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,不得確定為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:
1.提供虛假信息的;
2.近三年發生過安全、質量事故的;
3.環保不達標或近三年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的;
4.有偷稅、漏稅行為的;
5.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;
6.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。
第五條 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,每次視申報情況認定100家以上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。
第六條 申報認定的企業,需提供以下材料,并由所在地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后逐級上報。
(一)《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基本情況表》;
(二)《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申報表》;
(三)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;
(四)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兩年度財務報表;
(五)企業基本情況材料和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資料、證書等復印件;
(六)屬于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或相關準入證明;
(七)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。
第七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,必要時組織實地考察,并按程序對評審合格的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進行公示、公布和授牌。
第八條 經確定的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,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整合相關公共服務資源,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重點培育扶持。
(一)推薦享受國家、省相關專項資金扶持政策以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。
(二)支持開展技術改造,提升企業技術裝備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。
(三)推薦進入國內多層次資本市場;支持金融、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。
(四)支持參加專業展會,發展電子商務,開拓國內外市場。
(五)支持申報國家馳名商標以及河北省知名品牌。
(六)開展跟蹤服務,幫助企業解決在產學研合作、管理咨詢、人才培育、市場開拓等方面的個性化訴求。
第九條 對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,每三年復核一次。對復核不合格的企業,取消 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稱號。
第十條 申報單位必須實事求是, 真實反映數據,如發現弄虛作假、虛報偽造數據,經調查屬實的,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撤銷其稱號,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。
第十一條 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,且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,取消河北省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稱號和下一年度申報資格。
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更名、重組等重大調整的,應在一個月內將有關文件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辦理更名等手續,逾期不報的,視為自動放棄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資格。
第十三條 經認定公布的“專精特新”中小企業列入全省中小企業運行監測體系,按要求定期報送相關信息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。